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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四)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重视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专题报道活动,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报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特点及成果。要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信息,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报道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并跟踪报道查处情况,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等教育,由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中小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各相关部门要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从业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班,增强执法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意识。建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库,必要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起来应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保障
  (一)成立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现有的福州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调整为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2)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3)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市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5)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6)定期听取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7)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市贸易发展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力量,将现有的各级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要加强资金投入,市“食品放心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购置增加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检验检测和预警网络以及日常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经费的补助,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有所增加,确保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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