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06〕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榕委发〔2006〕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业技术创新,加大农业科技服务力度,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市本级财政以2005年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为基数,每年按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幅安排农业科技经费。在市支农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农业科技。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应避免重复,切实提高农业科技经费使用效率。
二、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农业科技经费的扶持重点为: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农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榕台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市级以上科技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企业的科技研发项目;公益型农业科研机构和农技推广机构的农科教结合项目;农村科技信息网络开发和应用项目等。设立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扶持和培育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列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其获得的上级扶持金额的30%予以经费配套。
三、市支农经费中农业科技经费的扶持重点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贴息;村级农民技术员补助,农村初、中级职称等各类人才的业务培训;农林水安全监测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的开发应用;农产品质量与标准体系建设;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
四、与在榕农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建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利用在榕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优势,共建为我市水产、畜牧、水果与蔬菜、食用菌与茶叶、花卉与竹木五大产业(以下简称我市农业五大产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市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行业技术中心。对获得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农业行业技术中心、农业“专家大院”,由市政府予以授牌,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对其承担的为我市服务的农业公益性、共性技术的研发项目予以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