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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跟帮生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跟帮生产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6〕82号)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为了保障我省渔船海上生产安全,提高渔船在海损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减少渔船海损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现就加强渔船跟帮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几年来,渔船跟帮生产管理已逐渐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并把该项工作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但是,有些市县仍然存在认识不足、措施不到位、制度不落实以及带帮渔船海上通信设备落后、带帮船主缺乏责任感等问题。沿海各市县要充分认识加强渔船跟帮生产管理对渔船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渔船跟帮生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沿海各村(居)委会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本村(居)委会的渔船跟帮生产工作;沿海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渔船跟帮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跟踪检查;各市县海洋渔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渔船跟帮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要加强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建设。各沿海市县要采取措施,动员、支持外海作业的渔船配备单边带电台、无线电对讲机,近海作业的渔船配备无线电对讲机、CDMA手机等通信设备。设立岸台的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持海陆之间、船与船之间的联络畅通。

  三、要落实经费。沿海各市县政府应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并引导渔民自筹资金,对村(居)委会负责渔船跟帮管理、通讯岸台值班人员及带帮船长给予一定经济补贴,主要用于补贴海陆之间、船与船之间的通信开支。

  四、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沿海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渔船跟帮生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所有出海渔船都参加跟帮生产,同帮船同出同归,本帮渔船遇险时能得到跟帮渔船的有效救助,切实把渔船跟帮生产各项规定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渔船跟帮生产的落实、检查和监管工作,对因跟帮生产制度不落实而导致海上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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