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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严惩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四)从重惩处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及其他活动便利条件的行为。

  (五)坚决取缔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

  (六)重点打击通过互联网传销和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传销犯罪活动,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七)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

  (八)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时刻密切关注全国范围内“打传”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严防异地非法传销活动及传销分子流入我省。

  在全面进行打击和防范的基础上,把海口市、三亚市及城镇、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地区,坚决控制其他地区的传销人员及传销活动向我省的流动和转移。同时,加强传销危害性和国家打击传销政策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传销的氛围。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打击传销工作的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力军,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及时驱散、遣送传销人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12315举报网络,注意发现传销苗头和案件线索,重点查处“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传销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侦办案件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要针对传销犯罪流动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实施“全程打击”和“精确打击”;要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作用,在明确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的同时,严惩传销骨干分子,彻底摧毁犯罪网络;要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职能,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重点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等活动为名义的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对向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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