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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6〕8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当前传销活动的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为指导,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依法规范直销行为,为进一步深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海南,认真抓好打击传销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在我省杜绝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控制传销人员及活动从其他地区向我省转移,严防传销反弹;加强警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识别和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打击、防范、控制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根除传销在我省滋生的土壤。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以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等活动为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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