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销售管理,规范农业机械销售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业机械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是指经销用于农业生产及产品初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销售活动的国有、集体、个体的公司、经销部、商店(以下统称为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包括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具备的商品保管条件、装卸、运输、检测设备仪器的配备、人员配置、“三包”服务等技术条件。
第五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技术条件等级分为四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等级标准》(见附件)划分等级。
第六条 一、二级农业机械销售者的销售技术条件由市(地)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审验。三、四级农业机械销售者的销售技术条件由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审验。
第七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从事农业机械销售者进行技术条件审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合格证》。同时把审核意见通报同级工商部门。
《农业机械销售技术条件合格证》,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机械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开展技术条件审验。
第八条 直接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的业务员、商检员、保管员、“三包”服务员统称为农业机械推销员。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按企业的等级要求配备农业机械推销员。
农业机械推销员岗位合格证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二级农业机械销售者的农业机械推销员由本企业自行组织培训,地市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三、四级农业机械销售者的农业机械推销员由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农业机械推销员的培训教材和考核大纲由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