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等级划分标准
┌───────┬─────────────────┬──────┬────────┐
│ 企业等级 │ 承 修 项 目 │ 技术人员 │ 修理人员 │
├───────┼─────────────────┼──────┼────────┤
│ │大中型农用拖拉机、内燃机、汽车、工│本专业工程师│中级工人以上修理│
│ │程机械、联合收割机等动力机械和作业│或技师一名以│工8人(其中:高 │
│ 一级维修企业 │机械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上 │级工人3名以上) │
│ │业化修复或再生。 │ │以上。 │
├───────┼─────────────────┼──────┼────────┤
│ │大中型农用拖拉机、内燃机、汽车、联│本专业助理工│中级工人以上修理│
│ │合收割机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的│程师(或高级│工3人(其中:高 │
│二级维修企业 │局部修理、整机的高号保养和故障排除│修理工人)一│级工人1名以上) │
│ │,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排灌、农副产品加│名以上 │以上。 │
│ │工等机电设备的修理及大型农具的修理│ │ │
│ │。 │ │ │
├───────┼─────────────────┼──────┼────────┤
│ │农用拖拉机、内燃机、汽车等动力机械│本专业技术员│初级工人以上修理│
│ 三级维修企业 │的零修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机械化、半│(或高级修理│工3人(其中:中 │
│ │机械化农具的修理。 │工人)一名以│级工人1名以上) │
│ │ │上 │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