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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 黑农委机发[2006]180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保护维修经营者和有机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国营、集体、个体私营的工厂、车间、综合修理部、专项维修点,统称农业机械维修企业。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为一级维修厂、二级维修厂、三级维修厂和专项维修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的级别和种类,由当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划分标准》审验考核确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机维修企业设备仪器配备要求》配备相应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
  第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开业前,须向当地县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按对应本等级和专项经营范围开展维修业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并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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