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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南昌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有、集体和其它产权的有序流转,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市场实行的有偿转让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条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不同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产权均可在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产权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南昌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产权交易相关职责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 南昌市产权交易中心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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