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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3、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
  (一)初次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3、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4、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5、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黑白、彩照均可)。
  (二)继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继续认定申请表》(可在www.scpi.gov.cn和www.sczw.gov.cn下载,也可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政务中心价格主管部门窗口领取);
  3、原有《资格证书》;
  4、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四川省物价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持申报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价格部门窗口提出。市(州)或者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必须的相关资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省物价局认定、审批。
  (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手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集中两次进行。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的时间为:每年3月20日-4月30日和8月20日-9月20日。
  (四)变更、遗失补办、继续认定程序
  (1)变更
  变更是指取得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发生变化后,由审批机关对变化内容进行认定和变更的过程。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内容的变更,是指人员执业单位和执业范围的变更。申请人应及时持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和《资格证书》原件,到原初审机关填写《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变更事项申请表》,由初审机关统一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机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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