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四川省物价局开展“双认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省“双认定”工作的审查、审批、管理、指导、继续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受理和初审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受理、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三)直接受理和初审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受理和审批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双认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双认定”工作事前的政策咨询、资料查阅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二)受理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工作。
(三)受理和初审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申办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程序
(一)申请人在申请办理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申请办理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时,应直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申请办理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时,应直接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申请。
第七条 受理、初审和审批时间
(一)受理时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初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初审时间。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应当自其受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时间。四川省物价局收到县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机构资质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四川省物价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初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