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3日 川价发〔2006〕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省工商局研究、讨论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我省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制定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33号令(以下简称“双认定”)以及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双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对于规范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促进价格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条 四川省物价局是全省“双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四川省物价局进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部门是“双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是“双认定”工作的具体承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