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8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
(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
(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