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项目关键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备案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38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的函》(苏电财【2006】1566)号),经审核,江苏省电力公司“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项目使用的变压设备、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见附表,下同)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关键设备,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35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上述变压设备、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请各地按规定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附件:采用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类型明细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一日
附件:采用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类型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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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分类 │ 原折旧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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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电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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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压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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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换流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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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设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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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次设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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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辅助设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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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气一般设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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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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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电线路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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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电线路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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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电设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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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电计量设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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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讯线路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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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讯线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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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设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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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动化控制设备及仪器仪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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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动化控制设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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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仪表及测试设备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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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计算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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