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