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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60号 2006年8月1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推进和规范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税收服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办登记”)工作。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第三条 “联办登记”的范围是国、地税机关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单独管理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单独办理。

  第四条 “联办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联办登记”的业务类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换证等。

  上述“联办登记”的内容,可视具体情况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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