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对协议出让和划拨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作为经营性用地的,要按照变更时的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禁止企业、单位、个人之间私下进行土地交易。实行政府对转让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对“关、停”企业的土地和低效利用的恋?采取政府收购或帮助企业引进安排新上建设项目等方式,使空闲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六、加强跟踪管理,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措施落实到位
切实加强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建设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严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投产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制度。加强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是实施建设用地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一定要严格执行,及时上报本地区供地情况。对不按时备案的,暂停受理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建立集约用地挂钩制度。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以及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区县,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新增项目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以及执行本通知不力的区县,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或者暂停受理新增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手续。
七、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合力
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考核制度,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市安排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政策上予以倾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把好建设项目供地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不符合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使用土地的,不得批准进行土地转让、出租等交易行为。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统筹引导全市投资发展方向,把好建设项目审核关,严格核定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管理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须附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