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和组群式城市,人多地少,特别是人均耕地少,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是我市的基本市情。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加之一些地方用地结构不合理,用地方式比较粗放,致使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土地紧缺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从经济社会现实发展和长远大计出发,必须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必须始终贯彻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走节约集约用地的路子。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一环,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基础保障。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在经济运行中的调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管理土地,严控土地供应“闸门”,确保宏观调控成果落到实处。
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用地。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区用途的,一律不予预审;对国家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预审;对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加强对各类开发区用地的管理。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以外的项目用地。所有开发区用地都要合理规划,搞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的用途,防止出现随意布局和土地利用无序的现象。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开发区内的生产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