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苏府通〔2006〕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创建生态市实际,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哈龙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新建生产及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
三、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企业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四、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列入提前淘汰名录中的CFCs和哈龙物质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
五、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我市销售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
六、从事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及报废汽车拆解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拆解活动中先行回收CFCs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
七、在用中央空调、工业商业制冷设备应使用国家公布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八、哈龙灭火器(剂)的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