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的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四)集中整治城区沿河餐饮业违法排污问题
城区要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城区沿河餐饮等单位排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创友好环境,建洁净河道”这一主题,进一步总结前阶段工作成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针对餐饮行业的废水排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进一步规范城区餐饮等单位排污行为,切实改善城区的整体水环境质量,巩固我市水环境治理成果。
(五)集中整治群众反响强烈的环境问题
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尽快解决一批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对热点难点问题,要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督办,限期解决,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以05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以谭颖副市长为组长,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环保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市各委办局的具体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行动方案,召集联席会议,编报专项行动信息,组织案件查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稽查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邀请人大、政协参加督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统一监管的力度和执法检查的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供应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