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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要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危险源,对集中式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长江、太湖、阳澄湖等重点流域和主要河道沿岸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求在2006年 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要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企业集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电镀(线路板)、印染、造纸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持纠正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要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始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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