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6〕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苏州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七部门《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央、省的要求,我市决定在2006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为契机,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的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