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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全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在2007年前,做好落后高炉、转炉、电炉、水泥粉磨设备、水泥干法中空窑、锅炉、电动机、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铸铁截止阀等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淘汰工作。在淘汰期限之前仍在使用淘汰类工艺和设备的企业,不得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和逾期仍使用淘汰产品和设备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化工、电镀、纺织(印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二)提高市场准入标准,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大、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各地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将项目能耗指标作为重要审核条件。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应低于本市同类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新建常规燃煤电力项目以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为主,限制30万千瓦机组,严格控制13.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定期组织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备电厂,控制其上网电量,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三项费用;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公用电厂,减少发电量计划。

  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加大对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层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在重点行业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验收。积极创建循环经济型企业、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和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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