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八、收费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6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以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同时废止。
各县级市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可以下浮,但不得突破本标准。
附件: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单位: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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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保育教育费标准(基准) │
│ ├─────────────┬─────────────┤
│ │ 公办 │ 集体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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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示范幼儿园 │ 4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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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现代化幼儿园 │ 32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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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幼儿园 │ 28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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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幼儿园 │ 2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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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幼儿园 │ 20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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