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托儿所)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在园时间内(上午8时~下午4时,每天为8个小时,各地可视季节变化作调整),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三、减免政策
烈士、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城乡“三无”、“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的子女入园凭有关证明,可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减免,减免额度为公办合格幼儿园基准保育教育费的50%。减免费用由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幼儿园(托儿所)予以补偿。各有关幼儿园(托儿所)要认真落实减免政策,不让幼儿因贫困而影响他们的入园、入托。
四、费用报销
(一)本市职工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户口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每月200元标准,2006年9月前已入园幼儿的保育费、管理费按每月合计110元标准,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
(二)经确认的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和单亲(丧父或丧母)幼儿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全部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三)职工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超过部分由家长自理。
(四)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可凭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20 元,报销方法同上。
五、经费管理
注册为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凭证收费
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幼儿园应当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标准等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七、收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