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因幼教成本不断增加,为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教质量,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幼教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市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经调查研究,现制定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对象
市区(含工业园区、高新区)各类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托儿所)。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我市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保育教育费用于幼儿园的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社会保障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等支出。
凡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和市教育局评估认定为市现代化、一类、二类的幼儿园(托儿所),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相应的类别收费。其他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托儿所)一律按合格园幼儿园标准收费。公办、集体办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标准见附表。2006年9月前已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按上述规定设立,收费标准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按成本收费。其成本必须在执行前一个月内到所在地价格认证部门办理价格认证手续,并报所在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伙食费。幼儿园(托儿所)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可每月预收,每月公布伙食帐目。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多退少补。幼儿请假不来园的,按实际用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