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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十)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和从事出国旅游、港澳台及边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无导游员证或未经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活动;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运用法律法规进行引导协调、完善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等工作。

  (二十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规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市政府成立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各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治理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于情于理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遵循“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长效管理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低收入人员、外来人员从事经营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依法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后,应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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