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6〕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部门职责,理顺主辅关系,按照“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和建设“平安苏州”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