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程序之中的,不得越级上访。
三、信访人在上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教育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示牌、打横幅、挂标语等,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
(三)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的;
(四)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五)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
(六)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四、信访人未经许可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