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四)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程序之中的,不得越级上访。

  三、信访人在上访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予以教育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或其他公共场所示牌、打横幅、挂标语等,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

  (三)纠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其人身自由,干扰其正常生活,或者对其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的;

  (四)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五)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

  (六)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物品,投寄、投放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或者以自杀、自残、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九)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四、信访人未经许可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