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苏府〔2006〕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务院《
信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精神,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化解矛盾,及时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信访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信访。
(一)采取上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信访人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并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取上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煽动、欺骗、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