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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9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苏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中“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自谋职业,实行适当补助

  (一)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工龄补助金。

  1.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

  2.工龄补助金,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工龄(随军前的工龄加随军年限),每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补助(随军前在原单位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不再重复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随军前的工龄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时间为准,随军年限以部队批准的随军批复时间为准。

  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资金,每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我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人数测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划拨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直接支付给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二)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就业后又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二、鼓励多渠道就业,落实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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