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社区服务企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0000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0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利用小额贷款从事服务行业或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资金奖励,以奖励代贴息。
(十八)对在再就业中发挥作用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补贴。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安置市区失业下岗人员(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实际履行合同的)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主要指从事保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康复护理、孕妇产妇陪护、婴儿看护、家庭保健、家教、烹饪、家务管理、孩子接送等家庭服务),按企业当年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缴纳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加强行业管理
(十九)明确分类指导,加快社区服务业多元化发展的步伐。凡属公益性且无偿或基本无偿的社区服务,应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主要服务项目分别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非营利组织提供。对采用政府购买方式,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服务项目,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需对承接的企业、社团组织、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监管。凡属经营性社区服务,应由企业、中介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投资举办,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的责任是营造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兑现扶持政策,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二十)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业评估和统计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反映我市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社区就业、居民需求、满意程度等内容的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逐步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统计和考核制度,形成较为科学的监测和评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市统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