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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征营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社区服务业的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

  除社区医疗、居民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以外的社区服务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创办社区服务企业。

  设立公司制服务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凡未明文限制或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社区服务业。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书中列明取得相应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十四)引导有实力的品牌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服务。

  采取资金、网点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实施品牌战略,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餐饮店、洗衣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十五)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

  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废旧物资回收上门的“四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提倡和鼓励社区商贸服务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固、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以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为宗旨的便民有偿服务。

  (十六)拓展社区服务业载体。

  结合老新村改造和新社区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街道,可创建“社区服务业示范一条街”,使社区服务功能相对集中,形成质量保证,管理规范,价格公道,态度热情的示范区,更有效地满足社区居民多种需求。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筹划社区商业疏导点,合理布局,方便居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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