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适当扩大公益性岗位设置范围。对纳入区或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从事社区服务且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用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家政服务企业以及招收“404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市劳动社保部门认定,有关人员可享受同类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开展公益服务的独特优势。
鼓励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参与公益事业。政府部门要积极为各类公益事业运作主体营造同等发展环境,给予优惠政策待遇。
加快社区公益项目招标制和合同委托制运作平台建设,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要的费用后的净收益,由中介机构审计后报市有关部门核定,可按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向救济性等公益事业提供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十一)合理使用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社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公建设施,用于无偿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应免费配用;用于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可按低于市场租金优惠价格租用。按规划由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加快发展经营性社区服务业
(十二)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措施。
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其它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