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公益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其中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按苏府〔2004〕1号文规定执行。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新建城区、改造旧城时,要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建设兼顾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市规划部门可在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就社区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苏州实际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执行标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配套公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五)倡导社区单位内部服务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单位的食堂、浴池、科教文卫体场馆等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及文博单位、名胜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关单位开展社区服务,既可单独经营,也可与社区组织联营共建。
(六)分类推进,加大公共财政资助力度。
根据《
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要求,多渠道筹措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对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投入,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有效促进社区公益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具体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商定)。发改部门要把社区服务业列入市服务业发展整体规划。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对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加快发展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废旧物品回收和便民商业网点。民政、劳动社保、科技、教育、文广、卫生、体育、计生等部门要积极调整条线资金支出结构,加大对基层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力度。
(七)多渠道开辟公益性社区服务用房来源。享受国家供养、抚恤的社会“三无”优抚对象由福利机构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民政确认、房管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社区服务。提倡社会各界捐赠或免费提供社区服务用房。
(八)对社区公益性服务使用的水、电、气给予收费优惠。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幼、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助残等活动的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