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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

  打击各类非法运营车辆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交通、公安、工商、税务和城管部门要集中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各种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加大对重点地区“黑车”和欺行霸市行为的查处力度,改善经营环境,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营运的综合执法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四)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行为。

  交通部门要加大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要逐步理顺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关系,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物价、交通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和查处企业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和违反规定的押金等行为。出租汽车企业代征代缴的费用,应向司机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缴纳各类协会会员费、资格培训费、资料费、报刊杂志费以及购买防盗网、机油、行驶里程记录仪等产品;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将挂靠的出租车辆指定到其定点厂家维修、强制司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租赁承包制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与司机签订劳动责任制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司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福利。要积极推行公司化经营,鼓励和扶持规模经营,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等市场化方式,吸收社会资本投入,推进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经营和服务。

  (五)营造良好的出租汽车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要结合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放心消费达标行业”和“文明交通工程”、“文明诚信伴我行”活动,完善道路网络,增加营业设施,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在车站、码头、景点、饭店、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重要客流集散地按规定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点,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组织管理,调整优化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科学制定涉及出租汽车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等交通组织和管理措施,对单一禁止或限制出租汽车通行的管制措施,要及时研究调整,以维护乘客权益;交通部门要着重抓好出租汽车的服务规范,重视乘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拒载、甩客、绕道、乱收费、车容差等行为,不断提高出租汽车司机的文明规范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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