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治理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为方针,以打击非法营运、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负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负担明显减轻;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
三、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8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94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在省、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验收结束前,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的地方性、部门性规定,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2.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必须严格履行报市、省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得擅自审批或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没有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地区必须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数量,规范报市审批程序和手续。各地要编制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发展速度与规模,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要积极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等客运方式相协调。
(二)全面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
1.严格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明文规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出租汽车养路费的征收按省交通厅苏交财〔2006〕50号文件规定执行。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缴纳基金进行全面清理。需要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重新核实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禁止擅自增加征收项目和扩大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