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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6〕10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苏州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2006〕45号)、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出租专治办〔2006〕1号)等文件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现就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的行业政策,科学规划行业的发展,精心制定和执行各项管理措施,使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也发现,少数地方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不够规范;出租汽车供求矛盾还比较突出;市场监管力度还不够,非法营运车辆屡禁不绝;多数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和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近期,燃油价格连续上涨,出租汽车司机经营成本增加,加剧了出租汽车行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对这些矛盾和问题在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各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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