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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七)建筑节能与新型墙材。县级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商住建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实施节能50%的标准。“十一五”期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30%;加大供热体制用热计费方式的改革,发展节能利废建材、新型墙材,要着重发展具有承重、保温、装饰功能的复合承重墙体制品。
  (八)照明节能。加快推行全省绿色照明工程,鼓励、引导全社会广泛应用节能型照明灯具。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等新光源和装置。到“十一五”末,机关、企事业与公益性单位推广应用节能灯具面达到80 %以上。
  (九)交通运输节能。统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发展公众客运交通与现代物流集约配送,降低物流、客流吨公里油耗;优化运力结构,扶持并推广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限制和淘汰超标高耗能交通工具。
  (十)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鼓励农村推广生物质能的应用,推广应用沼气和秸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到“十一五”期末新增新能源装机容量600MW。
  (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型电厂。综合利用我省丰富的煤矸石、中煤、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瓦斯气等资源,采用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燃烧技术,按照全省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十一五”末,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装机容量达到8000MW。
  (十二)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十一五”期间通过更新监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等措施,强化省、市及主要耗能行业节能监测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督);使其具备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
  修订《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研究制定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做好《山西省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节能监察办法》、《山西省能源审计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相关立法工作;研究制定主要耗能行业产品(产值)能耗标准、能源节约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和建筑等行业能效评定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产品标识制度。
  (二)加强节能考核,实行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为确保“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要建立相应的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效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纳入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各市要将“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责任制(具体考核办法另定),作为领导班子任期内实绩考核指标。
  (三)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结构调整,建立节能型产业体系
  以“八大支柱产业、三个方阵企业”为重点,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做大做强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壮大装备制造、煤化工、材料工业及旅游文化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加快工业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支柱产业和具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节能型产业体系。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控制高耗能产业、产品发展,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认真贯彻《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彻底取缔土焦、改良焦生产;重点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生产线,18门以下砖瓦窑,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3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000千伏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小火电机组等“五小”企业(项目)。
  从严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执行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政策,提高准入门槛,遏制高耗能产业的投资和低中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制定《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核办法》。对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篇须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结果为不合理用能的项目,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对擅自批准未经节能审查的高耗能建设项目,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研究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逐步理顺能源产品价格,抑制能源低成本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能源生产的资源成本、安全成本、环境成本、人工成本还原到能源价格中去,将低成本使用的鼓励政策改为高成本使用能源的约束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生产和消费者节约用能。建立和完善峰谷、可中断电价补偿和超耗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项目(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费用分摊有关办法,解决利用再生能源价格障碍。扶持担保机构发展,加快建立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供热管理体制改革,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积极推进城镇分户供热由面积向按热量计量收费改革,完善促进能源节约的价格调控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对节能或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节能奖,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允许进入产品成本,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能源统计,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
  根据国家GDP能耗公报制度要求,省经委、省统计局等部门要对各市GDP能耗指标定期公报,公告各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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