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旧城区改造规模和速度,控制房屋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要在每年6月底向社会公示已申报并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确需要变更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批。要全面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加大督查和查处力度,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一)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比例20%的规定。
四、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建立健全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以公积金收益为辅的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制度,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和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偿资金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由市房地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房开工建设,同时,对于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房以及闲置用房应纳入廉租住房范围,补充廉租住房房源,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二)严格执行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扩大市、县(区)两级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增加社会供应总量。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经营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