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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管委等部门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不足总投资的1/4,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一)市建管委要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资本金的审查,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本金达不到开发项目总投资35%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取得土地。要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管理,防止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条件进行建设。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性质、超出规定建设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市房地局会同市建管委、市工商局和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加强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开盘,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必须全部对外销售,必须公布每个楼栋开盘进度和拟销售价格。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开发企业自留房屋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开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和市工商局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要严格执行《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未取得或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注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国家关于二手房代理收费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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