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06]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各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机制,不断增加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低价位、小套型住房的供应,规范市场秩序,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着手,调整好住房供应结构
(一)由市房地局牵头会同市建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今后十年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以及今明两年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目标,纳入兰州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并于2006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市房地局负责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市住房状况调查,为全面了解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为合理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
(二)自2006年6月1日起,我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例必须达到我市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新审批的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住房套型面积的建设比例等规划控制性要求。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不予备案并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等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并定期发布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量及拟供应宗地的区位布局,保证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严格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土地供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