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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五条 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档。

  第二十六条 凡是已经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定期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安排。各县市财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根据财力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各县市民政部门每年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户下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第六章 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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