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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重度精神分裂症;

  (十一)经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或有关部门临时认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病种。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7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优抚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元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予以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救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七条 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七)超出本州各县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第十八条 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而无力筹措资金住院治疗的,县市民政局可酌情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只限向定点医疗机构发放临时医疗救助卡、不发现金)。

  第十九条 救助对象患国家、省规定救助的指定传染病时,按有关规定落实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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