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对涉及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典型经验以及相关内容在报纸、电视台、电台广泛宣传和报道,免费公示捐赠情况。
第八条 各级扶贫开发、民宗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文体部门每年组织1-2次义演,所得款项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 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大对药品的监管力度,确保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质量。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倡议和呼吁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一)持本州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镇低保对象,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州各县市《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和持《优抚证》的困难优抚对象;
(四)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大病范围为: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或移植术后抗排斥;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四)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急性胰腺炎);
(五)重型颅脑损伤或重型肢体骨折;
(六)心脏病(主要是心肌梗塞);
(七)主动脉手术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