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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区县工商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设立非公司形式的劳务派遣组织,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劳务派遣组织具备法人资格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市、区县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
  第五条 办理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
  二、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鼓励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开办劳务派遣组织,促进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新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试用期满的,可享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的5-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试用期满后,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由劳务派遣组织按隶属关系报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实,0日内对准予补助的下达批复,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同级财政按各负担1/2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经费。
  第八条 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的报告(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四、与被招用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五、被招用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花名册、个人帐户转移单、身份证复印件;
  六、一次性专项补助经费审批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第九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且劳动关系维持在3年以上(含)的,可自安置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之日起3年内享受营业税等额补助的优惠政策;符合《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的,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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