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5]127号 2006年02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等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5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法在本市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6年3月底前(上市公司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的总机构或集团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6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在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应在2006年5月底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并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发送汇总数据。
三、汇算清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2005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2005年度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