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定期对残疾个体业户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盗用残疾人名义弄虚作假的不法业户要坚决查处,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严肃性。
三、完善服务,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条件
(一)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市残联要建立专门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就业培训,所需建设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就业部门和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招收残疾人随班培训,或单独为残疾人开设培训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减免后若办学资金不足,可由再就业基金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适当补贴。企业有责任对本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技能。教育部门要适时建立残疾人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为残疾学生提供职业教育服务。
(二)改善残疾人就业管理和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掌握残疾人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主动发挥残疾人就业和单位用工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就业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服务范畴,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职工就业和再就业。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送岗位、送政策、送资金和送技能”等专门帮助和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提供“一对一”服务。社区服务组织要在社区服务业中设立残疾人就业岗位,采取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生产劳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使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就业部门和残联组织每年要定期联合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大集活动,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就业招聘活动也要面向残疾人开展招聘服务。各级残联组织要尽快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与就业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互联。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要免收其人事档案委托保管费和人才、劳务市场门票费。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将残疾人就业纳入 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畴,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侵犯残疾人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按照有关法律和省残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劳动监察的通知》(黑残联字〔2001〕6号)要求,对残疾人安置后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以及残疾人就业其他合法权益保障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按照《
劳动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保证残疾职工与其他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待遇,保证其工资和各项保险金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保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发放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对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其搞好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障金。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或关、停、并、转时,应优先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和基本生活,与残疾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当地残联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