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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靠必要的政策倾斜,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引导相关医疗机构发展专门向老年人服务的老年护理院和老年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卫生护理机构。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老年康复、护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依托,积极开展老年人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家庭服务业务。

  (五)加快基础性、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政府投资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建或改造一个市级的基础性、示范性老年人护养院,改变我市没有大型老年人护养设施的局面,造福于全市老年人。支持社会力量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兴建适合老年人居住、能够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社会化服务的新型老年人社区。

  (六)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有计划地在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人员在养老服务方面的就业技能培训,强化对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提高基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

  四、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要认真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促进老年服务业发展的优惠 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01〕12号)和《哈尔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保证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用燃气等方面,与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一是各区 、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二是各级政府在编制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给予优惠政策的方式供地。三是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热等收费项目,按民用价格标准计费。四是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 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中心、托老所等,下同)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五是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照顾。六是对社会力量参与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开发、房产、城管、财政、物价、金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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