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4、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其中利用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均需由企业和个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二、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税收服务,扶持县域经济发展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县域经济发展对促进我省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好县域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2、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和完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做好国家和省上关于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结合实际情况,利用各地“12366”地税服务热线、设立服务专柜和窗口,完善征纳双方的沟通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税收服务。
4、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一站式”服务。对纳税人需办理的税务事项、咨询的税收问题,被首问人要认真负责处理、耐心解答,或主动引领至承办部门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依法简化办税环节,规范工作程序。要本着依法、简便、快捷的原则,确保支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6、认真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对纳税人要办理的税收事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办结。